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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

勞退自提不應被列入扣繳憑單的所得中,到底....

聽說勞退自提的部份可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中全數扣除是不是要從扣繳憑單的所得總額中減除嗎?可不可請各位大大 指導一下?
自願提繳6%勞工退休金自綜所總額中扣除規定《賦稅》2007/10/2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勞退新制實施以後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

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勞工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另有關執行業務者部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18日勞動4字第0940046156號函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

如有受僱而獲領工資

或未受僱但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薪資」之情形

得依其每月工資或薪資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惟執行業務者本身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故其執行業務所得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

該局提醒

依上述規定自願提繳6%之退休金

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

亦免計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

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不得再行重複減除上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

惟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所得並非屬薪資所得

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請問如果是自願提撥離職儲金(因為單位不適用勞基法)

不是勞退金

這樣可以免計入給付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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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80748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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