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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有關退職所得免稅的部份

請問有關退職所得

若依稅法規定計算出來是免稅一.公司還須要申報嗎?二.需要開扣繳憑單給員工(所得類別為退職所得)謝謝~~~
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例

參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前段

退職所得是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6%

如該餘額乘上6%後的稅款未超過2

000元

免予扣繳。

另參考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對於應扣繳稅款之所得(退職所得屬之)

如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

公司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

依規定格式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

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罰則可參考所得稅法第111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

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

因未達起扣點

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

而未經扣繳稅款者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

依規定格式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

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111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

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

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

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一千五百元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

應按所給付之金額

處該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之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或執行業務者百分之五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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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3280253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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