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未成立福委會的職工福利費用是否列為員工所得
本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那對員工的聚餐丶旅遊支出
帳入職工福利費用
是否在申報扣繳時要納入個人所得申報 ?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
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
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
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
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
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
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其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
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
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所得種類分別徵免稅捐扣繳或列單申報-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
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
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
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
則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給付時免予扣繳
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
再由受領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全額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其他福利金項下給付慰勞金
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團體
惟該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運用之職工福利金
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
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除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
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
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
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
給付時可免扣繳
但應由該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
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
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
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
准免予扣繳所得稅。
.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
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並免扣繳所得稅。
.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
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
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
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
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
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餐不超過新臺幣六十元及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
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公司職工所收取之小費
屬提供勞務之報酬
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性質。
其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
配合員工自繳互助金餘額統收分配
仍應按薪資所得報繳所得稅。
至其中屬職工歷年自繳互助金餘額發給部分
因係取回自繳資金
可免再計徵所得稅。
.各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
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
因係領回提繳薪資
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
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
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
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規定
扣繳所得稅。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
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
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
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
於計算扣繳稅款時
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以職工福利金補助員工購製制服
如確因營利事業業務上之需要
該項制服補助費可免認係員工之所得課稅。
.工廠職工發生事故所領互助金屬保險給付性質可免稅各廠礦企業之職工
依約定之互助辦法互相繳納互助金
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為處理
於職工發生特定事故時
由該福利委員會自職工互相繳納互助金中發給之各種互助補助金
核屬保險給付性質
准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公司沒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可以帳入職工福利費支付員工的聚餐丶旅遊支出
職工福利屬於公司的費用支出不屬於員工個人所得只是結算申報時會有限額超限部份不得列為支出費用(一)營業收入總額 X 0.15%(二)下腳變價收入 X 40%(三)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福利金(四)醫藥費(不包括定期健診)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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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909056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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