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已收到公文回覆~那還要多久才能領到檢舉獎金呢?
收到的公文內容是:經查xx公司涉嫌xx乙案
經查屬實本分局已依相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已經收到公文回覆給我了~~那大約多久才能領到獎金呢??煩有經驗的大大告之一下唷!!謝謝!!
所得稅法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後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配合修正發布施行前
有關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除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扣繳外
不再併計入所得人之所得總額: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按給付額扣取25%。
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按給付額扣取20%。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民國96年04月27日修正)第2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
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
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
於稽徵機關發現前
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補開、補報
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四、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參考資料
財政部95.7.6台財稅字第09504527980號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民國96年04月27日修正)
打去發文的單位或承辦人員那邊問吧...
等案件確定了以後才會拿到錢
也就是要等整個行政救濟程序結訴後才會拿到錢。
如果金額太小會有可能拿不到錢。
不知道您是不是想要加入檢舉達人的行列如果是的話...給您參考一下我的BLOG*******shawn978最近報章雜誌大篇幅報導檢舉達人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想一窺箇中奧秘吧真正的作業流程並不是網路上查查就查得到的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很明白才對環保局對檢舉人的資料是完全保密的喔!!所有的公文也是以密件的形式進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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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302098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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