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
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
是否都可免予扣繳?該局說明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
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
000元
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
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
仍應依規定扣繳:(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
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
000元者
亦得免予扣繳
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709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