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

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

是否都可免予扣繳?該局說明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

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

000元

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

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

仍應依規定扣繳:(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

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

000元者

亦得免予扣繳

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709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qaz1014066 的頭像
    qaz1014066

    有夢最美

    qaz10140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