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高底薪低(報稅多?)
例 : 現今月薪資領30000=底薪20000 10000(名目是獎金or年節獎金) (本身只是機台操作員)
不管當月已經無全勤了 請假=領少了
月薪裡(獎金or年節獎金)還是10000
今年報稅被先扣了好多仟
請問各位專家以我的(月薪)工作性質在勞基法(名目是獎金or年節獎金)是ok的嗎 ? (有時還會出現千元以下的業務獎金)也是ok的嗎? 假設公司10000元是以職務津貼的名目發薪
再請問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的年度報稅會有不一樣嗎 ?
你好
一、10
000 是否為獎金視公司薪資結構辦理
但就你的狀況應不直接影響到扣繳
因規定 每月應扣繳稅額(扣繳5%)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即月薪-即 月薪10萬以上才有需扣繳 。
二、如果公司是以獎金名義發放
你每月獎金未達 68
501也不需扣繳
自 100 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0-101 年度為 68
501 元)
免予扣繳
。
結論:以你目前狀況應不致被預扣稅金。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
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 1 ) 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 規定扣繳
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5% ( 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扣繳 6% ; 97 年 3 月 6 日以前扣繳 10% )
由納稅義務人 選擇一種辦理;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
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
( 2 )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
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
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 5% ( 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扣取 6% )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自 100 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0-101 年度為 68
501 元)
免予扣繳 。
( 3 )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
工資免予扣繳
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
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按照給付額扣繳 18% (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扣繳 20%) 。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
按照給付額扣繳 6% 。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
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 30
000 元的部分
扣繳 5%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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