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銀行各地分行

請問OBU是什麼 ?

請問OBU是什麼 ?我聽說過但完全不知道 .謝謝幫忙
Q1.何謂OBU? OBU 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Unit

一般稱為「境外金融中心」

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是政府以減少金融及外匯管制

並提供免稅或減稅待遇

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及投資者來我國參與經營銀行業務所成立的金融單位。

  Q2.何謂境外公司? 簡單來說

註冊在海外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是依國際商業法註冊之租稅優惠的公司。

因功能之不同

又分為紙上公司、控股公司等。

一般為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

大多為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模里西斯(Mauritius)等免稅天堂地區的外國公司。

  Q3.境外公司如何利用OBU的優點? 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

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

因OBU本身具有免稅、資金進出自由特性

該境外公司若在免稅天堂地區註冊登記

則形成雙重免稅優惠

即對中華民國政府免稅

對公司註冊地政府也免稅。

因此

廠商可利用OBU帳戶進行海外投資及商業上財務靈活操控。

  Q4.境外公司與OBU結合運用

其中資金調度自由

避免法令限制為其優點

試說明之? OBU視同境外金融機構

資金以境外公司名義存於OBU內

免受外匯管制

可自由匯入與匯出

達到資金運用靈活之便。

  Q5.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操作

所需之授信額度應如何取得? 境外公司欲在OBU取得授信額度

除需符合OBU融資規定外

基本上必須提供足額擔保:(1) 外幣定存單。

(2) 利用母公司聯屬企業共用額度。

(3) Stand-by L/C。

  Q6.維持境外公司之有效性應注意哪幾點? 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每年按時向境外公司收取年度規費以維持其有效存續。

有些地區只要繳交年度規費即可

有些地區尚需提示相關的法令申報才能維持其法人資格。

境外公司如未繳年費而失去法人資格時

其名下資產歸屬註冊地當地政府所有。

Q7.請問客戶是否需親自至OBU辦理開戶? 客戶只須向本行各地分行洽辦即可。

  Q8.客戶是否可自OBU存款中直接提領外幣現金或新台幣? 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OBU不得提領外幣現金

也不得將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因此OBU客戶可依下列方式提領:外幣現金: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

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外幣帳戶

再由該帳戶內領取; 新台幣: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

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新台幣帳戶

再由受款人依結售外匯有關規定兌換為新台幣。

以下Q9~Q20為兩岸金融業務之Q&A

摘自財政部網站 Q9.政府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通匯

其具體內容為何?OBU可以為臺商提供哪些金融服務? 政府開放OBU與大陸地區銀行通匯

係允許OBU在取得財政部許可後

可以和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

從事兩岸金融業務之直接往來。

這是一項將OBU以境外客戶為主的特性

與臺商利用海外子公司赴大陸投資、從事兩岸貿易往來

相互結合的開放措施

期以發揮協助台商資金調度的功能。

OBU可辦理的兩岸金融業務

包括: 收受客戶存款、辦理匯兌、信用狀簽發、信用狀通知、進出口押匯、進出口託收、代理收付款項及同業往來。

在開放OBU與大陸地區銀行通匯之後

台商對於兩岸資金調度

不須再經由第三地區

不但可減少時間上的浪費

也可節省可觀的費用。

臺商不但免去長期派駐人員在第三地區處理資金調撥及進出口文件的困擾

直接由國內母公司經手辦理

更可清楚掌握資金流動狀況。

因此

臺商不僅在財務調度上將更為靈活

而且資金安全性也大幅提高。

Q10.臺商在OBU匯款到大陸地區有無金額或用途上的限制?大陸地區銀行開來的信用狀可以在OBU押匯嗎?臺商可以在OBU申請簽發信用狀到大陸地區嗎? 臺商可以海外子公司的名義 在OBU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及匯入款

匯款金額及項目均無限制。

由於OBU得與大陸地區銀行或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建立通匯關係

因此匯款不須透過第三地區銀行轉匯

匯款時間及費用均可減省。

臺商也可以利用OBU從事兩岸貿易

在出口業務方面

OBU可以直接受理大陸地區銀行或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所開來的信用狀

並通知信用狀受益人

這類信用狀可在OBU辦理出口押匯。

在進口業務方面

臺商可用海外子公司的名義直接在OBU開狀予大陸地區廠商

不須透過第三地區銀行轉開

節省轉開費用。

OBU辦理兩岸進出口託收業務

託收銀行或代收銀行都可以是大陸地區銀行或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

Q11.臺商在大陸地區的投資事業可以和OBU往來嗎? 可以的。

財政部已同意OBU可以和大陸地區法人從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

所以臺商在大陸地區所投資之事業

可以利用已經核准辦理此項業務之銀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

以OBU作為資金調度據點。

Q12.目前國內銀行的OBU多集中在台北地區

中、南部廠商要利用OBU進行資金調度恐怕不太方便

政府有無具體措施來協助中、南部廠商? 有的。

財政部已考慮到國內銀行的OBU多集中北部地區

為使中、南部廠商也能享受到更週延、更便捷的金融服務

提高台商利用OBU作為資金調度據點的意願

財政部已同意OBU可以 將進出口押匯業務及外幣匯出匯款業務委託同一家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代為處理

所以中、南部廠商可就近利用其往來銀行在當地的外匯指定分行來處理在OBU的資金調度事宜。

Q13.臺商與OBU往來有無享有其他優惠?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

OBU與境外客戶往來

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並免繳印花稅

境外客戶在OBU的存款利息所得

可免予扣繳所得稅。

Q14.有哪些銀行的OBU已獲准與大陸地區通匯? 截至本(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已有十九家本國銀行及十二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的OBU獲准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通匯。

至於獲准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直接通匯的OBU

本國銀行有二十七家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則有十六家。

財政部金融局已將獲准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OBU名單公布在該局網站(金融局的網址是http://www.boma.gov.tw/)

並隨時更新

請臺商多加利用。

有關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管理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可以在財政部金融局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網站上查到。

Q15.國內銀行在港澳地區的分行是否也可以和大陸地區銀行通匯? 可以的。

財政部在去(九十)年十一月開放OBU與大陸地區銀行通匯的同時

也同意臺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

在取得財政部許可後

可以進一步和大陸地區銀行從事兩岸金融業務之直接往來

有關金融業務往來的範圍也和OBU相同。

Q16.政府已在本(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開放兩岸直接貿易

財政部在兩岸金融方面有沒有配套措施? 有的。

財政部已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以下簡稱匯款準則)及「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以下簡稱進出口外匯準則)

局部開放臺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通匯。

所謂「局部開放」

它的意思是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通匯的範圍限於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

且採直接與間接併存之規劃

也就是外匯指定銀行可選擇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與大陸地區銀行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或者不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選擇透過經由第三地區銀行

辦理兩岸間接匯款及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

有關匯款準則及進出口外匯準則全文

可以在財政部金融局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網站上查到。

Q17.目前有哪幾家國內銀行獲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其辦事處的預訂設立地點? 財政部已於去(九十)年九月核准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八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本(九十一)年三月中旬大陸方面已正式同意彰化銀行及世華銀行的申請案。

這八家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的預訂設立地點如下: (一)北京: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上海:臺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三)深圳:華南商業銀行。

(四)昆山:彰化商業銀行。

(五)蘇州: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Q18.政府對於開放國內銀行到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有無時程規劃? 依據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所達成之決議

有關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須在符合國際慣例及循序開放之原則下進行。

鑒於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或子銀行

必然涉及金融監理問題

宜將此問題納入兩岸加入WTO後我國與中共之協商議題

一併與中共協商

在確保我國得以充分行使母國金融監理權等條件下

方規劃開放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或子銀行。

Q19.政府如何協助臺商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財政部為配合大陸政策

考量營利事業對大陸無論係直接或間接投資

宜維持稅負一致原則

業已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研擬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將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第三地區投資收益中

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部分在大陸地區所繳納之股利所得稅

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其應納稅額。

該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已三讀通過

俟  總統公布施行後就可消除因配合大陸政策而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廠商之稅負不一致問題。

Q20.政府財金部門是否還有其他協助臺商資金調度的具體措施? 有的。

中央銀行為落實經發會有關「健全資金回流機制-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的共識

已自去(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

規定凡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備)赴海外投資的廠商

得以「關係企業往來」名義

向其海外子公司借入資金

並得於日後循環匯出

上述有關結匯均不受每年自由結匯額度(目前為五千萬美元)之限制

以便利廠商資金調度。

相關資訊可在中央銀行網站上查詢(中央銀行的網址是http://www.cbc.gov.tw/)。

參考資料 http://www.chb.com.tw/html/service_obu/Obu_FAQ.html
何謂OBU?■  OBU即是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俗稱境外銀行戶口 ■  OBU可比喻為金融業的加工出口區

在境外金融中心之交 易業務以國外狀況視之。

■  不受國內外匯管理條例、利率管理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 法等有關規定限制。

擁有OBU可享有之優惠■  存款利息免稅 ■  OBU本身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  OBU接受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  OBU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

免依牌告 ■  OBU除非是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 之義務 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開立OBU帳戶?■  持有外國護照(不得雙重)

或外籍人士身份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  境外法人 (台灣以個人名義成立境外公司而取得資格) 。

OBU的適用對象■  國際貿易及採購公司 ■  個人理財 ■  國際投資 國際貿易及採購公司 對一個牽涉到國際貿易之企業來說

若能將管控中心置於一個稅負較低之地方

是有可能藉此降低其整體之稅負

例如在免稅天堂設立一個境外公司

再利用買賣商品間價格之高報或低報

來調節利潤。

或者利用境外公司將產品由一國賣到另外一國

但將此項交易的利潤留在此稅負很低的境外公司

亦可省下很多的稅。

以下為常見運用OBU之類型:‧台灣接單

大陸出口(或其他國家)者。

‧對大陸有付款及作帳問題者。

‧國外客戶要求高報或低報進口價格者。

‧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或加工費難沖銷者。

   個人理財 由於近年來台灣經濟蓬勃發展

個人財富累積快速

如何作好財富規劃及降低稅負已是當務之急。

尤以高資產者想規避遺產稅、贈與稅

境外公司(OBU)不乏是一個理財工具。

   國際投資 企業在國內發展到某一階段

或為了擴大市場

尋找原料或降低生產因素的成本等都須進行對外投資。

但對外投資牽涉到的問題就較國內投資複雜

首重政治及經濟的風險以及稅負的考量

但若以境外公司作控股公司再前往投資

一來可免除原來國家的稅負及法律上的限制;二來盈虧自理

跟原來公司沒有牽扯。

  
開立公司或個人obu 可諮詢michael_tsai1104*yahoo.com.tw
可惜還是要扣遺產稅
唉那個不要稅阿都加總在消費者身上咩
OBU是台灣的銀行中一個服務部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簡稱

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Unit

基本上有別於一般的DBU帳戶

OBU帳戶僅提供給境外自然人或法人開立

且原則上不受國內主管機關的管轄與相關法令的限制。

隨著日前金管會宣布開放OBU承做人民幣業務後

即可對境外自然人及法人提供存款、授信、匯兌、應收帳款承購、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等服務

且客戶也能透過OBU辦理人民幣業務。

資料來源:鑫譽投資顧問Sunny http://www.ldobu.com/ 02-8661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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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11120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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