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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問~資遣費多少以下不用課稅?

若資遣費在91646元..申報時.須申報嗎??97年度從1月上到7月..所得共191629元..那資遣費須不須要加進去申報???????????扣繳??
資遣費屬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的退職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退休、離職或受資遣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計算課稅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四項及財政部961205台財稅第09604562770號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所得者:(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1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1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322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所得者

9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697

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板大的情形在計算服務年資時

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其服務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板大屬於滿半年未滿一年者

故以一年計算

也就是說只要低於161

000元X1=161

000元

在填寫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

第九類退職所得為0元。

所以資遣費的91

646元等於沒有加進去申報。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退職所得,服務,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所得稅,申報,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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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31044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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