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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銀行各地分行

《評論》店家如何將、消費卷!兌換成現金?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在那些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款項?為方便商家兌領消費券之款項

財政部將委託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辦理消費券兌付業務

並規劃由臺灣銀行轉委託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企銀、兆豐銀行、永豐銀行、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及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加入辦理兌付事宜

於全國各地共計有4

218個兌付據點。

營業人向金融機構兌付消費券

需時多久款項才會存入帳戶?是否需要支付手續費?(一)營業人於各兌付金融機構存入消費券後

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偽造、變造、仿造者)

原則上在當日可以入帳

惟如營業人未在該兌付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時

亦可由該兌付金融機構以跨行匯款(免收該次跨行匯款手續費)方式

將款項匯入該商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其匯款期間比照現行金融機構匯款作業之規定。

(二)營業人向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時

無論兌付張數與金額多寡

均無需支付任何手續費。

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

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

始需載明此項資料

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

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

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

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1. 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

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

2. 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係指持該紙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資料

包括其營業人名稱(如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為簡化作業

營業人得以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 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係指金融機構將消費券兌付款項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帳號。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

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

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

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營業人是否一定要在兌付之金融機構有開戶才能兌領?是否能直接兌付後轉匯到其他金融機構?(一)營業人持消費券向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時

該金融機構將以等額新臺幣存(匯)入營業人於兌付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二)惟如營業人未在該兌付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時

亦可由該兌付金融機構以跨行匯款(免收該次跨行匯款手續費)方式

將款項存(匯)入該營業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

消費者持消費券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

營業人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會查核這部分銷售額嗎?(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因此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

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

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

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

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二)基於租稅公平考量

稅捐稽徵機關已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消費券兌領營業人之電子檔案

各地區國稅局會將上開資料歸戶

如果營業人申報或查定之銷售額偏低達一定比率或金額

稅捐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經查明確有短漏報銷售額者

國稅局將依法補徵所漏稅額

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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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090106033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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