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

假設英國某影片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

而由營業代理人負責出租該公司影片

民國八十九年度獲出租影片收入100萬元

試問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根據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

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

但有營業代理人者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其在我國境內出租影片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計算

那為何答案會是100

000元呢
一、所得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計算: 1

000

000元 * 1/2 = 500

000元 二、扣繳率依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八條規定扣繳百分之二十: 500

000元 * 20% = 100

000元 三、申報方式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附錄) 第七十三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

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

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

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

離境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

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除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所得額

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

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

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

扣取稅款

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

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

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

由財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八條: 第八條 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

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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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2270716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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