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扣繳單位給付營利事業各類所得

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一經查獲

除補繳稅款外

尚應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係一連鎖加盟公司

其與加盟店之契約書載明

加盟店需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

甲公司將依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

並在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返還擔保金。

該局在扣繳檢查時發現

甲公司因按月給付之利息所得每筆低於新臺幣20

000元

故誤認符合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

000元規定免予扣繳

僅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致遭該局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營利事業

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另該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免予扣繳」。

係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皆不得適用。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

若有類此情形

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如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至3倍之罰鍰

不可不慎。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981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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