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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外籍人士在台工作及課稅問題

1. 如果外籍人士並無來台工作證

是否就是所謂的非法工作者? 對企業及當事人會有什麼罰則? 請提供法規條文。

2. 課稅部份: (1) 如果沒工作證

企業是否還要代課稅? (2) 請說明代扣繳之相關規定(ex.扣幾%? 如何申報?....)請專業的大大

針對上述的每一個問題都要詳細說明喔! 感謝~
你沒有說明外籍人士 來台是以 何種名義?如果是 一般的 外籍配偶有居留證 就等於有工作權 是 不必要工作證的 ( 現在也不發給工作證了) ~~( 1 ) 如果是 以短期 探親或是 觀光名義來台工作 或是 逃跑外勞 就 等於是 非法打工 ~~ 那外國人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43條 : 會處罰3~15萬 雇主方面僱用非法外籍人士 會違反就業服務法57條 : 會處罰15~75 萬 ~~ 既然是 非法了 當然是無法報稅也不能代課稅啊 !! ( 2 ) 代扣繳之相關規定:有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 下列兩種人是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含)以上者(一課稅年度係指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 不屬前項所稱的個人

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一) 外僑(含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在華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

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就源扣繳;住滿183天者

則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 外僑來我國居住

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

扣繳義務人可就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者

自始即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如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未滿183天者

或外僑未提供上開證件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 183天以上者

扣繳義務人應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三)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

嗣後在當年度再度來華

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

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

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

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

可以退抵。

(四) 外僑持護照或居留證

自始即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者

如同年度離境不再來華

其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

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

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 簡單的 說就是 如果 有當年度住滿183天 就照一般計算即可如果 未滿183天薪資未滿25920元的話就每個月扣繳6% 如薪資滿25920元就必須繳18%~~其他不了解再問吧 !!!
1.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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