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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支付會計簽證費用後,要幫對方辦所得稅扣繳嗎?
我在台北市國稅局網站上找到這些資料:(一) 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如律師、會計師...等都屬執行業務者。
(二)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其扣繳辦法如下:1. 執行業務者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時
按給付報酬扣取10%。
2. 非國內居住的個人者
按給付報酬扣取20%。
3. 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時按下列規定扣繳:(1)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取10%。
(2) 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取20%
但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5千元者
得免予扣繳
惟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那意思是不是說我今天請會計師辦理簽證
支付3000圓的費用後
因為沒有超過5000圓的限制
所以不用幫他繳10%
只要在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就好?那我到時候扣繳額應該寫300嗎?那又假設今天簽證的收費是5500圓的話我是不是就要先扣下550圓
只給對方4950圓的錢然後要在付款的次月10日前繳這550圓的稅呢?另外
對方開的收據上會怎麼寫呢?寫收費4950
代扣稅額550圓嗎?
到底是哪個會計師會這樣處理?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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