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給別人報扶養,若要拿回來報自己扶養...
請問 我的孩子讓大哥報扶養 若是我們想要自己報扶養的話...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嗎...?
你必需申請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請洽當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辦理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問題查詢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15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
有前條各類所得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計算該稅額時
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此外在公司的扶養親屬表也要記得修改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1條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
所有薪資之受領人
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
第2條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情形
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第3條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
應單獨列冊記載
遇有異動通知者
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第4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
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
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
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
扣取稅款。
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
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
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
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
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
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第6條(刪除)第7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
依規定格式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並應於二月十日前
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第8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9條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
由財政部訂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
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您好 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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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辦法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0170680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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