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緊急進口設置與開口規定(20)點
緊急進口設置與開口規定為何?由於開口有外推窗.回轉窗.對開窗及外牆有陽台等之不同
試述其認定標準?並請說明認定標準之用意或理由?感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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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所提問題曾是消防設備師專技高考考題.緊急進口:依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五節緊急進口設置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
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寬度 四公尺 以上之通路
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 七十五公分 以上及高度一‧ 二公尺 以上
或直徑 一公尺 以上之圓孔
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 八十公分 以下
且無柵欄
或其他阻礙物者。
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四公尺 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四十公尺 。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 七十五公分 以上
高度應在一‧ 二公尺 以上。
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八十公分 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
其寬度應為 一公尺 以上
長度 四公尺 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
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標示。
有效開口定義及面積計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二編消防設計
第4條標準用語定義之第二項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
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 十層以下之樓層
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
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前項有效開口
指符合下列規定者: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一百二十公分 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 一公尺 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採一般玻璃門窗時
厚度應在六公厘以下。
有關外推窗.回轉窗.對開窗及外牆有陽台等之不同有效開口定義:如圖所示檢視圖片.緊急進口及有效開口之設置目的在於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
(也就是人員避難出口及消防人員搶救入口)資料來源係参考消防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公告
如有異動或更新時
請依消防主管機關或建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