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衛生安全教育
教育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 應檢附哪些文件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勞工保險局發放職業災害勞工請領之各項津貼與補助之方式為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
應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格式一)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一、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訓練單位
應檢附符合規定之資格文件。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四、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格式五)。
五、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文件。
六、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有關訓練場所符合教學使用之建物用途證明。
第二十一條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者
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三、講師概況(格式八)。
四、學員名冊(格式九)。
五、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前項訓練課程
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
不得逾八小時
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
學科得於夜間辦理。
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
惟不得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文件如有變動
應檢附變更事項於開訓前一日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詳細如網址: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70勞工保險局發放職業災害勞工請領之各項津貼與補助參考如下法規: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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