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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公務機關被國稅局罰鍰,如何解決

身為公務機關承辦人員不了解扣繳義務人義務

支付廠商利息

未代扣稅得稅

以致被國稅局罰鍰

廠商應繳稅額之一倍

單位無法用預算幫忙解決

請我自行解決

請問如何申訴

是否有可能成功。


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前條各類所得稅款

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

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因此扣繳義務人是機關應扣繳單位主管 所以才會請您自行解決申訴方式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

應依規定格式

敘明理由

連同證明文件

依左列規定

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應於繳款書送達後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

申請復查。

復查沒一定格式 您意思表示ok即可!是否有可能成功? 看起來事實明確 成功機率不大! 參考資料 誠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要自己賠~~真的~~因為您是該業務的承辦人

即被認定為稅法上所定的「扣繳義務人」

且應扣繳而未扣繳是處罰「扣繳義務人」而非該機關團體

所以....救不了您....除非您能舉證

扣繳業務並不是由您全權負責

另有其他主管負責

所以您並非扣繳義務人可能有一絲希望推給在上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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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2190478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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