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入口
急 了解租稅法的地方稅的請進
要介紹地方稅 希望大大可以提供資料 !!或是最近的新制度
壹、什麼是地方稅1.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項第7款:「省財政及省稅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縣執行之」、第110條第1項第6款:「縣財政及縣稅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規定
地方稅是指地方立法並執行的稅。
2.但是憲法第19條又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所謂法律
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咨請總統公布。
如果地方政府立法課稅
顯有違憲之虞。
所以在「地方稅法通則」91年12月11日完成立法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課徵地方稅前
所有的地方稅都是中央立法
地方執行。
3.地方稅的定義
較嚴格的說
就是:「由中央或地方立法
而由地方執行(稽徵)之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稱:「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
是錯誤的。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是國稅;但是同法條第3項又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
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如果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法是正確的
那麼遺產及贈與稅應該改為地方稅才對。
貳、地方稅包括那些稅1.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
指下列各稅: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2.現行地方稅可分為兩大類(1)由中央立法者(一般稱直轄市及縣(市)稅;但是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
還包括第7款規定的「特別稅課」
而特別稅課是地方立法
所以不可劃上等號)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停徵)、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2)由地方立法A.依據聯合報97年10月23日刊載自財政部賦稅署取得之資料如下:(A)建築工地臨時稅:台北縣八里鄉、五股鄉、鶯歌鎮、淡水鎮、、土城市。
(B)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花蓮縣、高雄縣、南投縣、苗栗縣、桃園縣。
(C)特殊消費特別稅:台中縣。
(D)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桃園縣、苗栗縣。
B.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2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
臨時稅課至多二年
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
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規定
上開地方立法之地方稅都有課徵年限
因此未來仍有可能增減。
參、地方稅的稽徵機關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
必要時得委託代徵」規定
稅捐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設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例外委託代徵。
(1)各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及準直轄市(台北縣)在財政局下設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
(2)各縣(市)在縣(市)政府下設稽徵機關負責稽徵
但各縣(市)名稱不一
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閱。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