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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入口

急 了解租稅法的地方稅的請進

要介紹地方稅 希望大大可以提供資料 !!或是最近的新制度
壹、什麼是地方稅1.依據憲法第109條第1項第7款:「省財政及省稅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或交由縣執行之」、第110條第1項第6款:「縣財政及縣稅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規定

地方稅是指地方立法並執行的稅。

2.但是憲法第19條又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所謂法律

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咨請總統公布。

如果地方政府立法課稅

顯有違憲之虞。

所以在「地方稅法通則」91年12月11日完成立法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課徵地方稅前

所有的地方稅都是中央立法

地方執行。

3.地方稅的定義

較嚴格的說

就是:「由中央或地方立法

而由地方執行(稽徵)之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所稱:「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

是錯誤的。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是國稅;但是同法條第3項又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

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如果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法是正確的

那麼遺產及贈與稅應該改為地方稅才對。

貳、地方稅包括那些稅1.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

指下列各稅: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2.現行地方稅可分為兩大類(1)由中央立法者(一般稱直轄市及縣(市)稅;但是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

還包括第7款規定的「特別稅課」

而特別稅課是地方立法

所以不可劃上等號)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停徵)、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2)由地方立法A.依據聯合報97年10月23日刊載自財政部賦稅署取得之資料如下:(A)建築工地臨時稅:台北縣八里鄉、五股鄉、鶯歌鎮、淡水鎮、、土城市。

(B)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花蓮縣、高雄縣、南投縣、苗栗縣、桃園縣。

(C)特殊消費特別稅:台中縣。

(D)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桃園縣、苗栗縣。

B.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2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

臨時稅課至多二年

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

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規定

上開地方立法之地方稅都有課徵年限

因此未來仍有可能增減。

參、地方稅的稽徵機關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

必要時得委託代徵」規定

稅捐原則由各地方政府設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例外委託代徵。

(1)各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及準直轄市(台北縣)在財政局下設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

(2)各縣(市)在縣(市)政府下設稽徵機關負責稽徵

但各縣(市)名稱不一

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閱。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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