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何謂扣繳義務人?
不好意思~想請問大家
不好意思~想請問大家
收到的公文內容是:經查xx公司涉嫌xx乙案
經查屬實本分局已依相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已經收到公文回覆給我了~~那大約多久才能領到獎金呢??煩有經驗的大大告之一下唷!!謝謝!!
所得稅法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後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配合修正發布施行前
有關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除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下列規定扣繳外
不再併計入所得人之所得總額: 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按給付額扣取25%。
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按給付額扣取20%。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民國96年04月27日修正)第2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
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
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
於稽徵機關發現前
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補開、補報
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四、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參考資料 財政部95.7.6台財稅字第09504527980號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民國96年04月27日修正)
請問先進一下
公司行號向地主租一塊地使用
租賃期間為一年
地主要求每三個月付一次訂金
其三個月的租金總和不超過2萬元
請問:1.地主要求每三個月付一次訂金
只要雙方無異議並於契約內載明內容的話是否可行?因公司以前向人租賃都是一個月分期付。
2.若雙方同意每三個月付一次租金的話
租賃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是不是要先預扣地主的租金向國庫繳納
還是不用呢?還是於明年1月底前開扣繳憑單給地主就好?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前提是
稅額2000元以上的才需要先繳稅
不超過的不用先扣繳稅~每次支付租金總和不超過2萬元
可以不用先預扣繳等明年1月底前開扣繳憑單給地主就好 參考資料 自己是會計人員
如果我從去年10月份開始以月租17500向房東租房子來開店
跟房東簽約時是約定租金憑單扣繳由我繳納。
問題:1.我是不是每月要繳稅給國稅局? 好像有人說月租低於2萬不用。
2.每年1月底前要將去年的租金給付總額報給國稅局
那像我這樣的狀況
是不是有什麼稅要交給國稅局。
先謝謝有空回答的大大。
sfj回答如下:1.依據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依所得稅扣繳辦法第八條規定:薪資所得
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所以月租17500元的百分之十為1750元
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免予扣繳.2.但在次年一月份要填報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給付金額.
公司與某私立大學簽署合作合約
請某大學系所協助研究
公司依約支付該私立大學酬金時
是否需要辦理預扣稅款?請大大們協助
聽說是有解釋函令說不用
但是又找不到。
另外
若是支付給公立大學
會有啥不一樣嗎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指為[營利事業]
學校非營利事業單位~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
扣繳稅額沒有超過新臺幣2
000元
是否可以不用扣繳?該局說明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
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免予扣繳
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
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
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
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
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
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
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不可不慎。
給付營利事業單位應扣繳所得時
扣繳稅款雖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仍應辦理扣繳來自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
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
是否都可免予扣繳?該局說明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
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
000元
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
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
仍應依規定扣繳:(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
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
000元者
亦得免予扣繳
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我現在22歲抽獎抽中了一個價值約25000的包包請問我需要被課稅嗎?如果要的話要課多少要怎麼繳稅?
hi
您好: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第七款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所以若包包---係非政府舉辦之活動抽中者....則稅額按25
000*15%繳現金$3
750舉辦抽獎活動之廠商或公司會請您填寫扣繳憑單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或通訊地址等資料然後記得要先拿到包包.....確定
國外(日本與義大利)技師來台工作7~9天
技師需要繳稅嗎?公司需求提扣繳憑單或向國稅局申報嗎?是否視申請入境登記項目或需加保勞保才需要?
提供參考資料如下:摘錄自 所得稅法第 2 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其應納稅額
分別就源扣繳。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第 11 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
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摘錄自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第 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摘錄自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摘錄自 2009/8/5-金融服務業聘請國外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設備其給付國外技師之修理費應繳納營業稅營業人聘請國外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設備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但屬一般計稅之營業人購買前項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
則可以免予繳納摘錄自 2011/6/1-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扣繳稽徵程序以免遭補稅送罰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摘錄自 2011/3/9-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不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
其應納稅額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不適用同法第71條結算申報規定。
摘錄自 2011/3/15-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
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
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問題解析說明如下:要看您公司給的是薪資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因為扣繳率不同的。
提供上述資料說明者:啟善會計事務所(桃園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