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發票捐給慈善機構中獎了,他們要被抽稅嗎??

1. 發票捐給慈善機構

如果他們中了兩百萬

慈善機構可以實拿兩百萬嗎? 還是說跟自然人中獎一樣

都要被抽稅?2. 那樂透彩券呢? 如果將中了一億的彩券

捐給了慈善機構

那他們憑彩券去兌現時

可以實拿一億的中獎金額嗎?
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包含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

屬於分離課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

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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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發票捐給慈善機構中獎了,他們要被抽稅嗎??

1. 發票捐給慈善機構

如果他們中了兩百萬

慈善機構可以實拿兩百萬嗎? 還是說跟自然人中獎一樣

都要被抽稅?2. 那樂透彩券呢? 如果將中了一億的彩券

捐給了慈善機構

那他們憑彩券去兌現時

可以實拿一億的中獎金額嗎?
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包含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

屬於分離課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 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准予減除。

二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

准予減除。

三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 (組、注) 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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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相關問題

今天剛收到公司ㄉ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其中1張是格式代號及所得類別:91(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獎金)所得所屬年月日:自97年1月至97年12月給付淨額:1699扣繳單位:那間公司這是年終尾牙中奬獎品ㄉ金額為什麼只前都沒有這一張今年為什麼會有一張96年終尾牙中奬獎品(5000多)都沒張我們同事摸中3萬多液晶電視當時給公司扣繳15%公司了可是他也收到這一張年終尾牙獎品ㄉ錢用我們福利金ㄉ錢
財政部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參加福利委員會自強活動取得之實物獎品屬機會中獎應課稅營利事業員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自強活動

員工參加該項活動所取得之實物獎品

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按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表(註: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扣繳所得稅。

~~~~即是所得的話

自然你收到扣繳憑單便是正常的 參考資料 財政部690717台財稅第35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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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員工旅遊的團費可納入個人所得稅裡嗎?

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一下

像我們公司各項費用均都列入我們的個人所得稅裡頭

以致於我們每年都要繳很多稅額。

像是員工旅遊的團費

及制服的費用

就連尾牙摸彩的禮卷或禮物也都報等值的費用

請問這樣做合理嗎?
想請教一下

像我們公司各項費用均都列入我們的個人所得稅裡頭

以致於我們每年都要繳很多稅額。

像是員工旅遊的團費

及制服的費用

就連尾牙摸彩的禮卷或禮物也都報等值的費用

請問這樣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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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問如果中大樂透的稅務問題?

誰可以分析一下

如果中了一億的樂透

年底的稅會被扣多少?? 到底會剩多少可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88條: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

由財政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以

按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   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所以:樂透中獎一億元時

直接被扣2仟萬元

不會在年底才扣

也不用併入當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再申報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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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扣繳單位給付營利事業各類所得

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一經查獲

除補繳稅款外

尚應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係一連鎖加盟公司

其與加盟店之契約書載明

加盟店需提供一定金額作為擔保金

甲公司將依約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

並在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返還擔保金。

該局在扣繳檢查時發現

甲公司因按月給付之利息所得每筆低於新臺幣20

000元

故誤認符合每次扣繳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

000元規定免予扣繳

僅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致遭該局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營利事業

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另該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

000元者

免予扣繳」。

係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皆不得適用。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

若有類此情形

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更正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如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至3倍之罰鍰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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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尾牙抽獎稅金問題?

請問我在公司尾牙抽獎中了一台價值大概80萬的車

請問我要先繳15%的稅金也就是大概12萬才能領獎嗎?
是的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需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的稅金

但所稅金如不超過2000元者

得免扣繳。

所以你如果是今年抽中車

明年1月或2月

公司會發給你扣繳憑單

上面的所得要報繳綜合所得稅

被扣15%的稅額可以拿來扣抵。

參考資料 事務所http://tw.myblog.yahoo.com/ericyang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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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領1萬6還要被扣10%所得稅,請問合理嗎???

我在一家電腦公司上班

說好是當助理老師

但是因為這家公司是靠銷售教育軟體為主要收入來源

因此當領到薪資時

本來就不是很多了才1萬6

老闆居然說還要扣10%所得稅

原因是我們的工作他說是啥業務制

要採取僱傭制(這個我不是很懂)

氣的是他事先根本沒告知

另外這家公司也沒投保勞健保

一切等到知道已經是領薪水的時候了

不知道老闆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不合理的話

請問可以去哪申訴

需要什麼證據

麻煩大大告知!!附帶一點

薪資他還是拿現金袋給我

只是一個裝錢的信封

還真的讓我很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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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問~資遣費多少以下不用課稅?

若資遣費在91646元..申報時.須申報嗎??97年度從1月上到7月..所得共191629元..那資遣費須不須要加進去申報???????????扣繳??
資遣費屬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的退職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後退休、離職或受資遣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計算課稅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四項及財政部961205台財稅第09604562770號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所得者:(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1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1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322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

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所得者

9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697

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板大的情形在計算服務年資時

以事業、團體實際核發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退職所得之服務年資為準

其服務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板大屬於滿半年未滿一年者

故以一年計算

也就是說只要低於161

000元X1=161

000元

在填寫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時

第九類退職所得為0元。

所以資遣費的91

646元等於沒有加進去申報。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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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銀行的利息扣繳單

請問銀行是在何金額下會核發年度利息收入扣繳單 ?銀行裡有存款但為何沒有扣繳單是金額太少 ? 還是有別的規避方法 ?
銀行給付每人全年度利息收入未超過1

000者可以選擇不用開立扣繳憑單以下是相關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1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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