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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入口

買屋文件遺失,又低價賣屋造成損失,如何報稅才對呢?

十幾年前買了一棟房屋300萬

去年賣了200萬

造成財產損失

今年要報稅時

發現當初買屋的文件早已不見了

請問我今年所得該如何申報呢?需附文件嗎?除了申報所得

還需付什麼稅金嗎??
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賦稅》2007/4/1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故個人出售房屋

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

可核實認定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

買房屋一定要保存原始資料

包括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

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

必須貼用印花);若無法提供原始購屋合約書者

須檢附當初購屋時曾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

且原始貸款金額大於賣出價款

以當初貸款金額作為原始購屋成本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買賣契約(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

萬一將來賣房子根本沒賺錢或沒賺那麼多

就可以舉證

而不致被多課稅。

購屋或換屋不論有無虧損

申報綜所稅時應提示憑證《賦稅》2007/3/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出售房屋不論實際有所得或虧損

如果不能提出交易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

則應依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該局指出

甲君於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未檢附當年度出售房屋之相關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資料

該局依據查得資料核定甲君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嗣 後甲 君就該所得申請復查並提示房屋買賣契約書

主張因個人貸款問題

訂約買入後於次月即以原價售出

經查核屬實准予註銷。

該局說明

個人出售房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如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將依提供之實際資料核算其財產交易損益

即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

否則即依規定標準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

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6年5月1日 起至5月31日 止

距今尚有1個多月的時間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95年度有出售房屋者

請即早備妥買賣房屋之相關憑證

以利申報並維護自身權益。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適用《賦稅》2007/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土斯有財

乃國人普遍之理財觀念

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前

建議納稅義務人先檢視最近2年內房地產買賣資料

以便好好運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來辦理節稅。

國稅局說:依所得稅法規定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

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

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

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要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替)及所有權狀影本

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

另外

還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而且出售的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參考資料 http://www.mof.gov.tw/lp.asp?CtNode=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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