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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羽球比賽

請問最近4個月有哪些羽球比賽是能17歲參賽的? 在哪裡? 時間? 地點? ... (越詳細越好)最近想參加大學獨招 但是都沒參賽過 請大家幫幫忙
版大無同學你好:~後學靜心淺見~【提供版大無同學2010年羽球比賽最新賽事供你參考﹒】YONEX中華民國99年張禎盃全國青少年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810室 TEL:(02)8771-1440 ATX:(02)2752-2740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6 月 1 日 體委競字第 0990011472 號函核准一、宗 旨:為提倡全民體育

增進青少年羽球技能

推廣並普及羽球運動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雲林縣政府四、承辦單位:雲林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五、贊助單位:YONEX優乃克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亞柏公司、勝昌製藥、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六、協辦單位: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臺北巿體育會羽球委員會、高雄巿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雲林縣立西螺國中七、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星期一)至10月31日(星期日)共計七天。

八、比賽地點:雲林縣立西螺國中 住址:雲林縣西螺鎮興農西路217號 電話:05-586-3522雲林縣立羽球館 住址:雲林縣西螺鎮修文路102號 電話:05-587-4846九、比賽組別:(一)團體賽:(1) 少男大組 (2) 少女大組 (3) 少男中組 (4) 少女中組 (二)個人賽:(1) 少男大組單打 (2) 少男大組雙打 (3) 少男中組單打(4) 少男中組雙打 (5) 少女大組單打 (6) 少女大組雙打(7) 少女中組單打 (8) 少女中組雙打十、參加資格:(一)以各校在籍學籍為準

參加團體賽者轉學生需設籍滿一年。

(自96.1.1日起實施)(二)年齡16至18歲為大組( 81年9月1日以後至84年8月31日前出生者) 。

(三)年齡13至15歲為中組(84年9月1日以後至87年8月31日前出生者) 。

十一、:(一)電子信箱報名:請先到銀行繳費

然後將報名表mail至chntpe*gmail.com信箱

經本會查明已繳報名費後

回覆完成報名函件

未接回覆函

表示未完成(二)截止日期:即日起至99年09月20日(星期一)午夜24:00時止

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會地址: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臺北市朱崙街20號810室)電話:(02) 8771-1440‧8771-1509 傳真:(02) 2752-2740聯絡人:賴俊賓 秘書(四)人數:(1) 團體賽:限同校學生

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1名

隊員(含隊長)10名。

(參加團體賽選手每人只可參加一項

單、雙打不可兼打)。

(2) 個人賽:每人限參加一項

不可兼報單打及雙打。

(五)繳費:(1) 大組、中組每隊新臺幣1

500元。

(2) 個人賽單打新臺幣300元;雙打每組新臺幣400元。

繳費方式:(存入:台灣土地銀行(005)長安分行戶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帳號:008-005-335508)(1)由土地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款單直接存入。

(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免手續費 (2)由各金融機構採存簿電滙入戶. (*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請帶存簿

直接電滙手續費較高。

(3)不接受ATM轉帳及郵局劃撥繳費。

十二、競賽辦法:(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YONEX優乃克比賽級羽球。

(三)比賽制度: (1)團體賽:視比賽隊數多寡而決定採用單淘汰制或混合制。

(2)個人賽:一律採用單淘汰制。

(四)計分方法:依據國際羽球總會(BWF)最新公布之計分辦法。

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定勝負

每局以21分落地得分制(國際羽球總會新制)。

團體賽:(1)各組比賽均採五點制

勝三點為勝、出場序為單、單、雙、雙、單。

(2)個人賽:男、女各組比賽均以三局二勝定勝負。

(3)如採循環賽時

積分算1.勝一場得二分

敗一場得一分

2.二隊積分相等

勝者為勝。

3.三隊以上積分相等

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

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B.(勝局和)÷(負局和)之商

大者為勝;如相等則以。

C.(勝分和)÷(負分和)之商

大者為勝。

D. 若再相等

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十三、比賽抽籤:(一)99年09月27日(星期一)下午2點於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行

不到者由本會代抽

不得異議。

(二)種子之分配:(1)團體賽:依上屆比賽之成績排定。

(2)個人賽:依最近比賽之成績排定。

十四、領隊會議:99年10月24日(星期日)下午2時

於雲林縣立西螺國中(不另行通知請務必參加(請勿派球員代表出席會議)。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一)各參加比賽單位

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

團體賽比賽前半小時要填寫出場名單。

(二)超過比賽時間5分鐘未出賽者

以棄權論。

(以大會掛鐘為準)(三)凡中途無故棄權退出比賽、則視同取消本次比賽之後續賽程資格

成績不予計算。

(四)為了比賽順利進行

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比賽場次

各隊不得異議。

(五)參加比賽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

以備查驗。

(六)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

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

各隊不得異議。


十六、獎勵:視報名隊數各組錄取優勝由大會各頒發獎盃(品)乙座。

十七、罰則:凡經審查資格不符規定者

取消其比賽資格及所得之名次

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並禁賽一年。

十八、申訴:如有抗議

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具正式抗議書送大會審查

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整

以大會判決為終結

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

否則沒收保證金。

十九、附則: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

由大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同意後

修正公怖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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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9060707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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