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扣繳憑單給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我家是開小家庭理髮
店面是租的有開扣繳憑單給房東可是只有三位阿姨在做所以要開薪資扣繳憑單給員工嗎?每三個月有繳核定稅6300元
卻核定的很高
國稅局竟來公文說要有帳簿要做結算申報.去電詢問~要我們自己去與管區溝通要求降核定稅.可是管區又不理會..沒下文...經濟很差卻找窮人要錢請各位大大告訴我?
查定計算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可扣減《賦稅》2006/6/1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
依規定申報者
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並依規定申報者
國稅局將按其進項稅額10%
在查定營業稅額內扣減。
若其進項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
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指出
上述營業人依規定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
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
向國稅局申報。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
仍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例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文具店
於95年4-6月計進貨315
000元
內含進項稅額15
000元
其中一成(10%)即1
500元可從當期查定營業稅額中扣減
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
100元
經扣減後只需繳納600元(2
100-1
500=600);惟應於95年7月 5日前
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該局呼籲
查定課徵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應取得進項憑證
並依上揭規定辦理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以維自身權益。
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辦理扣繳、暫繳及結算申報《賦稅》2006/12/27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但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
自96年1月1日起
除了要記得取具會計憑證及依法設置帳簿並記載外
另須辦理扣繳及暫繳申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事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
所稱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係指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
而現行營業人應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所以每月查定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就不屬於小規模營利事業
而無所得稅法有關免辦理暫繳申報及未辦結算申報得免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適用
亦即上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均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依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再由稽徵機關按帳簿憑證核實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有鑑於以往採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利事業就不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錯誤觀念
國稅局為此特別呼籲每月平均查定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務必設帳記載
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倘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除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外
並應加徵滯、怠報金
是以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
務必依法設置帳簿記載
並辦理相關扣繳及暫繳申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事宜
以免受罰。
國稅局各稽徵所均指派專人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賦稅》2006/1/1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已自本(95)年元月2日開始
至同年2月3日截止
該局各稽徵所均指派專人輔導免用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說
鑑於本市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
須辦理員工薪資或房東租賃所得之扣免繳憑單申報家數繁多
主要行業包括服飾業、飲食業、眼鏡鐘錶業、建材五金業、文具用品業、照相業、電器業、園藝業、花卉業、娛樂業、百貨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