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公司代收稅款,應扣繳稅額是多少.

我們公司請了臨時的工人來作工

要發工資給工人

請問公司代收稅款的應扣繳稅額是多少. 有人說是6%(但要掛勞健保

我們可以不要幫工人掛勞健保嗎?)

有人說是扣10%(但有人說那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工資可以自這項嗎?)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中規定:(節錄部分條文如下)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其工資免予扣繳

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

由上條文 貴公司所請支臨時工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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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新公司 這樣的帳有做錯嗎**

我公司目前才二個人 我跟業務而已我每個月領固定薪水 三萬業務其實就是負責人 他沒有拿底薪 他是看案子的獎金來抽%數的他這幾個月下來 每個月都有五萬UP的獎金公司會現金支付給他但我現在發現不是要做薪資扣繳憑單的那個單子嗎我的部分不用扣繳是沒問題對吧?他的部分 要怎麼弄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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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公司向一般民眾承租房子

我們是日商公司

目前因為要縮編

所以辦公室要精簡

找了一個月租10

500 元的房子(已跟房東敲定金額)

有些問題要請教:1

我們公司部分只需每月支付10

500 元對嗎? 還是須含其他稅金?2

10

500 元的約租金是不需繳租賃稅的對嗎? 這一條是哪個法規內規定的?3

以前是跟遠雄承租辦公室

因為我們是日商公司

每月的月租都是遠雄開立發票後

由我們拿發票向日本總公司申請費用

再由會計支付到遠雄. 但未來情況會沒有發票

請問我們公司該如何報帳? 每月支付部分沒發票是否可以以其他有效收據代替?謝謝!
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1.房東是個人

若您一次給付一個月$10500因為沒有超過$20000所以不用扣繳

但是有的房東會要求房客貼他10%稅金

因此看您合約如何打。

除此外不用付其他稅金3.因為個人沒發票

因此可以請房東出證明(收據)

即可當外來憑證入帳

記得明年1月要申報扣免繳憑單哦 祝福您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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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00年高考稅務法規選擇題第二題

(B)2.關於扣繳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繳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

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B)台北公司`99年11月1日自印尼聘請一名勞工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為20000元

則99年11月底給付薪資時應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C)給付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檢舉獎金應按給付扣取20%稅款。

(D) 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99年度購買短期票券

其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按給付扣取10%稅款。

想請問B錯在那裡

其法條出處為何?謝謝!!
劣者拙見: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

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

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六。

......以下略註:(基本工資17

280 à民國100年17

880à民國101年1月1日18

780元)題示$20

000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25

920以下適用6% 參考資料 我及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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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問禮券和獎金都要扣稅嗎?

請問一下若是抽獎抽到禮券3000元和獎金5000元的話二個要加起來抽15%的稅嗎?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但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 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 十。

上面的條文是不是只針對獎金的部分只是疑問的地方是禮券現在是算獎金還是獎品呢?因為今年不是針對禮券的部分有作修正嗎

像是不能有期限、禮券一定要找零

所以現在禮券的用法跟現金幾乎一樣

所以禮券應該視為現金

然後一起繳稅嗎?因為若禮券視為獎品的話

那就應該是超過13333元才要扣繳15%的稅

而現在對方將禮券視為獎金

所以是將現金5000元和禮券3000元加在一起然後扣15%的稅額

因為不清楚這樣對不對

若是不對的話

可能要被多扣金額

所以想要問清楚

了解一下能否請知道或者清楚法規的大大們幫我回答一下我贈送15點~~~~~~希望能正確又仔細的幫我回答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請注意是獎金或給與

所以不管獎金或獎金都一樣

沒有分什麼獎金或獎品都要依法扣繳。

只是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11條 規定: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所以

若您中獎金額合計未超過13

333元

扣繳義務人就不用先扣繳了

只要於次年一月時將中獎資料依法申報扣免繳資料即可。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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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本案須辦理所得扣繳嗎???

有一例:一家暴被害人委託律師打離婚官司

其律師費依縣市家暴補助辦法可申請補助

本案律師費計4萬元

被害人向地方機關申請將該補助直撥律師帳戶

請問機關須對律師辦理所得扣繳嗎?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以此案來說 業務所得必須扣10%但金額低於二千元 所以不須扣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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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其他所得是否要扣繳?

請問一下

公司支付公會鑑定費

技師公會開了一張收據

請問要扣繳嗎?為什麼我問公會

她們說鑑定費屬於其他所得不用扣繳

但會計師說要扣繳?會計師說有問過國稅局說是要扣繳的?但公會卻一直說不用到底要不要扣繳?公司已先支付100000是鑑定費

如果要扣繳不就連扣繳金額一起給了?請問有法規嗎?請將條例列列出來

謝謝您~
1.法律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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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問有關營業用稅率?

小弟我最近會租一間店面營業

而公司需設籍在租的店面處..房東說有設籍的話我每個月須多房租10%的稅金..我的問題是房屋稅將按營業用稅率計算稅額真的有到10%嗎??因為對相關法令不熟悉不知道有沒有被房東騙..希望有好心的大大為小弟我解惑..
1.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所得稅;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

免於扣繳‧例:每月一次給付19

000元 19

000*10%=1

900 元 《免於扣繳

給付房東 19

000元》 每月一次給付25

000元 25

000*10%=2

500 元 《應於次月10日前扣繳

給付房東 25

000- 2

500=22

500元》 § 其扣繳金額以一次給付多少為原則

一次給付超過20000元以上者就需辦理 扣繳手續

否則就會罰錢‧ ◎辦理扣繳後

房東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

是其所得高低而予退稅或補稅‧而你須於次年1月底以前辦理租賃所得申報‧2.你於所租賃地方設籍房東需被國稅局課徵租賃所得

其金額多寡就視你所設籍為小店戶或使用統一發票而定‧或你們是否有至公證處辦理公證

如有就依其公證金額課徵租賃所得‧3.一般房屋稅自用住宅為1.2%

而營業用房屋稅為3%

房屋稅營業用部分依其實際營業面積計算‧一般地價稅為10/1000

自用住宅地價稅為2/1000‧4.綜而言之

【1.】你設籍後如果使用發票每次給付超過二萬元就需依法扣繳

如果是小店戶就不需要‧依法扣繳後於次年1月31日前至國稅局辦理租賃所得申報‧ 【2.】如果至『公證處』公證

房東就依其雙方『公證金額』課徵租賃所得‧【3.】房屋稅營業用為3%‧地價稅為1%‧ 參考資料 事務所自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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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各類所得扣繳率修正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第 二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 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其工資免予扣繳

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 短期票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 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

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四)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

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 其餘各種利息

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

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

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

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

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

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第 三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下列規定扣繳: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

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三十。

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

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

扣取百分之五。

(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

得免予扣繳。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有前八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

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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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打工扣稅的問題。我的時薪被扣0.06%

我在4/1開始在一家健身房工作〈櫃檯人員〉

老闆說我的時薪是100元。

我每天工作時間四小時。

5/10領薪水時老闆說要扣0.06%的税

也就是我的時薪真正領到手上是94元。

因為之前新聞有說85度c咖啡事件

勞基法所規定的時薪應該要有95元

所以我才開始有疑問

勞基法是怎樣規定的啊?我這樣不就不到勞基法所規定的95元

怎麼會這樣?是我吃虧嗎?老闆坑我嗎?有人告訴我說扣税是可以先扣的

然後要跟老闆拿扣繳憑單

可以在明年申報所得稅時抵扣。

可是我不懂~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付員工時薪95元

是指扣稅後還是扣稅前?
您好薪資所得扣繳率降為6%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08/4/18 財政部97年3月5日 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將薪資所得扣繳稅率自10%調降為6%。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

財政部為減少每年高達200萬件的退補稅案件

調降各類所得扣繳稅率

期能貼近納稅人的實際應納所得稅負。

本次修正

薪資所得不再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

一律改以全月給付總額為基準辦理扣繳

由納稅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依6﹪扣繳

並自97年3月7日 起生效。

國稅局提醒您

若自生效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

都可以在97年6月30日前辦理更正。

如有疑問請洽: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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