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關於消防設備設置基準

請問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裡面有關於 總樓地板面積 及 樓地板面積合計 有何不同另外關於甲類場所 樓地板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應設排煙設備案例:是指上下二層(一層300 二層300)相加嗎 PUB為例
內政部98年6月25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消字第0980822858號函)提案二: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款適用疑義。

決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款明定

供第12條第1款及第5款第3目所列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應設置排煙設備。

該條款所定樓地板面積合計

係指當層樓地板面積合計

而非跨層合計。

參考資料 消防設備師*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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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台北101頂樓如果失火要怎辦?

台北101頂樓如果失火要怎辦?如果滅火器滅不掉勒?
台北101大樓安全設備除依據內政部所發佈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計外

並參考世界各頂級超高層大樓之設置標準而訂

並藉自動化網路軟體之輔助

建構完備防災設施

除著重於災害之早期預防及偵測之外

一旦災害發生時

並要求達到及時警報與安全疏散之原則

其各項消防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如下: ‥消防規劃及預防設施 包含耐火建築、防火區劃、防火填塞、防止煙囪效應、大容量緊急電源、電源多重防護、瓦斯管線安全措施、自動/手動火警警報設備、極早期火災偵測系統、閉路電視監視系統、消防救援空間、火災預防管理編組。

參考資料 http://www.tfc101.com.tw/taipei/introduce/design0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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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緩降機設置樓層?

2F為辦公室

3F為宿舍

2F需檢討設置緩降機嗎?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57條及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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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消防特考的題目~4

一、為達到火災預防的目的

請依「消防法」的規定

簡述火災預防的具體規定內容為何?二、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

各級政府應依據權責實施的事項為何?請依據「災害防救法」的規定說明之三、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

所謂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設施、設備

其項目有那些?四、請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

說明「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係指那些場所?
一、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及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

分類列管檢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

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

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

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

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

得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

得充消防設備士。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

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

得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

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0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應由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

審查完成。

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

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

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

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

不得銷售、陳列及設置使用。

前項檢驗

除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者外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設有檢驗設備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辦理。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

亦同。

第 14 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

應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第 1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

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

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 15- 1 條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

應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

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

不得為之。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

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

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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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住台中.想買家用滅火器.求相關知識

最近新聞火災頻傳

所以想買滅火器

但是發現自己完全不瞭

希望各位懂得這方面專業知識的人

可以為我解說

並提供台中相關的賣場和滅火器的合理價位讓我參考。

感恩!


你好:家用滅火器之購置與正確使用 依據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一三八七之規定

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施檢之手提滅火器即配合此一標準

限於其所規範之各種滅火藥劑所製作之手提滅火器

即充填國家標準一三八七規定藥劑如水、機械泡沫(含化學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之手提滅火器。

符合前述規定並經該局檢驗合格之滅火器

其本體上均標示有標準檢驗局「C」字軌檢驗標識或「驗證登錄」檢驗標識

以供消費者辨識選購。

滅火器係以A、B、C、D標示其適用之範圍

其中A類火災: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等之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B類火災: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可燃性液體

可燃性固體及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等可燃性氣體引起之火災;C類火災: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盤等通電中之電氣機具引起之火災;D類火災:指鈉、鉀、鎂、鋰及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及禁水性物質引起之火災。

消費者可依滅火之種類購置適用之滅火器

一般市面上最常見者為ABC乾粉滅火器

表示 A、B、C類火災均可適用。

滅火藥劑(鹵化烷及液態二氧化碳除外)及滅火器之性能均有其有效期限之相關規定

一般而言係自其檢驗合格之日起可維持三年

且標示於滅火器本體。

滅火器如果超過該期限

消費者可向滅火器本體上所標示之製造廠商洽詢更換事宜

惟應注意檢查滅火器容器之堪用性

若經水壓試驗合格者始得繼續使用。

標準檢驗局表示

一般民眾由於不熟知滅火器之使用方法

往往一見起火就慌了手腳

因而延誤滅火時機。

該局呼籲民眾平時即應熟練滅火器之使用方法

正確使用滅火器之步驟為:1提起滅火器2拉開安全插梢3握住皮管

朝向火苗4用力壓下手壓柄5朝火源根部噴射6左右移動掃射7熄滅後用水冷卻餘燼8保持監控

確定火苗熄滅。

標準檢驗局同時表示

一般滅火器為內蓄壓力式

靠驅動噴射壓力噴出內裝滅火藥劑以進行滅火。

由於需經常將本體以及容器內之滅火劑利用氮氣予以蓄壓

故應放置於陰暗處以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並應經常檢視滅火器上之壓力錶

以確保一旦發生火災時能適時發揮滅火功能。

其實一般的大賣場(ex:家樂福

特力屋

大順發)就有在賣了。

價錢方面應該都是幾百塊吧~~建議還是多多比較!!!!台中市達智實業(股):http://www.fire-can.com/onsale/onsale-1.htm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到你

祝您新春愉快

事事順心^^~ 參考資料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hn.xinhuanet.com/misc/2005-01/07/content_3524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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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消防法規的書

我準備要考消防設備士

請問消防法規的書籍買那一種比較好?要去哪買?好像外面書局出的解釋令都個有差別?要以哪裡出的來買比較好?
沒錯!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所出的『消防安全法令彙編』

這本在消防界裡~就是所謂的『聖經』

對於解釋令方面一定就是最正確的!

但是一但你考上消防設備士後

要去訓練!

在訓練的同時

訓練班就會給你最新版本的消防安全法令彙編

所以就要看你要不要先買囉?!

另外

考消防設備士不需要再額外去看什麼解釋令的(增加負擔而已)

看基本的法令239加上消防相關法令就已經足夠了~但光看基本法令有時候會無法理解!

另外建議以下二本同時搭配:1.消防法規(含概要) (五南/高士峰 主編) http://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5978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解析(2版) (五南/郭子詮 主編) http://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69131.主要念的是第一本

這本有含歷屆習題可做

而且每一法令結束背後都有精選練習題可做!

可以馬上複習~真的很有效!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這239條法令章節

有時候常會看不懂或不理解時~就要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解析(2版)』  這一本了

因為裡面除了有圖片說明外

另外會有很詳細的解說每一條法令的設置意義和其精隨

如果你非本科系的話

強烈建議要購買這一本!

把這一本當成辭典查!

個人覺得大華傳真的編輯還ok!

但不習慣就是了~可以參考看看!

千萬不要去買什麼詹氏書局的(建築法令除外)!

你會後悔.... 參考資料 http://www.wuna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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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請問新竹地區的消防特考補習班有那幾間呢?

本人想參加明年的消防特考不知道新竹有沒有專門補習班費用大概是多少?因白天上班會很難考嗎?(消防士)平均要考幾次
1.大東海2.三萬左右3.看你工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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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工業安全 滅火器 的問題

就是一間公司 滅火器 要怎麼安放滅火器咧~有工安法規規定嗎 是幾公尺就要放一個呀 要給我第幾條 規定 什麼什麼滴 謝謝囉~^_^
我給你~~~~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ㄉ網址~~說不定有你要ㄉ資料~~~http://www.kcfa.org.tw/law2/Display.asp?LId=G_1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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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評論》滅火器可放於地面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設置第5款內容為:「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

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

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條文中並沒有說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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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防空避難室 做為停車場使用 應設置哪些消防設備

請問本樓高7F

地下2F為防空避難室

面積為100.7坪現在為機械停車場

有16個車位使用空間扣掉蓄水池

機房及梯間等

停車使用空間約80坪目前已設消防設備有1.火警自動警報系統2.廣播系統3.室內消防栓系統如此是否還需設泡沫設備

以停車場設置標準來說

法規標準為何?
板大你好: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第18條(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

所以板大貴社區地下停車空間應設之

依你敘述面積約為266平方公尺

要請消防設備師依實際使用面積及用途檢討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參考資料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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